專 業 操 守
本會於 199 7 年委託香港理工大學進行一項名為「提高香港旅 遊聯絡員專業服務需要之評估」研究,並因應研究報告之建議,於 1999 年 8 月完成制訂一套導遊「專業守則」,就會員於守時、儀容、行程、服務水平、購物、對旅遊經營商應履行的義務及會員證等七方面之應有表現作出專業指引。
引言
根據香港註冊導遊協會公司章程細則第 14條(d),本會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為 監 管會員之服務表現而頒布的專業守則 。
宗旨
1. 保持並提高本港導遊的服務水平。
2. 推廣本港導遊的專業職能。
3. 確保在任何情況下,均以顧全本港旅遊業的聲譽為大前提。
原則
1. 會員必須熟知專業守則內所有條款,以及為旅行團成員提供服務時應肩負之責任。
2. 會員在任何時候的行徑均須符合此專業守則之宗旨。
3. 會員在任何時候為旅行團成員提供服務時,均須保持一流的專業水平,並遵守所有有關法例。
服務承諾
1. 守時
會員須準時出任每項職務。
2. 儀容
會員在工作時均須配帶會員證;並須注意儀表,衣著恰當整潔,表現得體和專業。
3. 行程
i. 會員須熟知旅行團的行程路線。
ii. 會員須帶領旅行團成員至旅遊經營商指家安排之行程景點並作出介紹。
iii. 會員須預先向旅行團成員講解行程內所有活動/節目,不論是行程指定或任由團友自由選擇是否參與的項目。
iv. 會員須先得旅遊經營商同意,才可加插或更改已安排之行程。
4. 服務水平
i. 會員須以旅行團成員的安合為大前提,並在適當時候提醒他們有關健康及安全的守則。
ii. 會員應因循自己精通的語言來接受職務。
iii. 會員須以禮貌和積極的態度對待旅行團成員,並與其他工作上有聯繫之單位持良好合作關係。
iv. 會員須向旅行團成員提供合適及真確的資訊。
v. 會員須留意香港及世界各地的政治、經濟及社會時事的最新發展。
vi.會員須對香港有全面的認識,包括香港的歷史、地理環境、文物古蹟、傳統習俗、旅遊景點及設施等,並準確地、專業地向旅行團成員介紹。
vii. 會員不可向旅行團成員強收小費。小費應為自願付予。
5. 購物
i. 會員須遵從由旅遊經營商安排之購物活動。
ii. 會員須提醒旅行團成員作為消費者之權益。
iii. 若旅行團成員要求作出有關購物之安排或建議,會員須指引他們到可靠及有良好信譽的商店。
iv. 會員不可對旅行團成員施壓及/或不當地影響他們影響們購物。
v. 安排購物活動時,會員須提醒旅行團成員有關知識產權之法例。
6. 對旅遊經營商應履行的義務
i.會員在有需要時,應向旅遊經營商呈報清晰明確的賬單及與工作有關之文件。
ii.會員帶團時遇上未能即時解決之問題,應盡快通知旅遊經營商。
7. 會員證
i.會員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可把香港註冊導遊協會會員證或任何能提供工作上便利的文件或證作借予別人。
ii.無論會藉因何原因被終止,會員均須於會藉失效日起一個月內,把仍然生效的會員證交回秘書處,並停止行使香港註冊導遊協會會員之身份。